要(被)保人於聲明事項中已同意受權 給保險人<---是否代表保戶已經善盡告知義務?
那為什麼還是常見那麼多保險公司在保戶申請理賠時
主張保戶密集投保 而拒絕理賠甚至不惜對簿公堂呢?
向這種狀況保戶該如何自保? 法官通常又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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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保人於聲明事項中已同意受權 給保險人<---是否代表保戶已經善盡告知義務?
那為什麼還是常見那麼多保險公司在保戶申請理賠時
主張保戶密集投保 而拒絕理賠甚至不惜對簿公堂呢?
向這種狀況保戶該如何自保? 法官通常又怎麼判決?
授權調查為保險人保護自己避免落入妨礙個資的保護措施
投保時它就真的會逐筆查核?? 那是不可能!!
它唯有在投保異常時才連線商業同業公會, 查核也僅限於高額投保, 或14歲以下是否違反保107
它與告知無關!!
當保險人懷疑消費者有道德危險時, 不只會使用複保險, 凡是沾得上邊的== 無所不用其極 ==
這現象只有國內有嗎?? 個人看書所得的心得可以大聲說===>
國內的拒賠技倆只是抄襲外國的小兒科而已!!
不要迷信外國的月亮較圓!!
非常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