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可否繳交行動電話費??
依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規定:第二條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不得為下列之使用:1.繳納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2.繳納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3.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 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4.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規費、勞保費、健保費、 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以行動電話費.小朋友的幼稚園學費.月費可以使用消費券的!信用卡費用.水.電.瓦斯費,是不可以使用消費券的!行政院長劉兆玄已經明確表示:
消費券有一個最簡單的原則,
就是流通無限制、兌換要合法,
消費券領取通知單若遺失,可憑身份證正本、印章領取消費券,
但消費券為有價證券,若不慎遺失則無法補發.
此外,只要商家願意接受,民眾都可持消費券消費,
但消費券未具有強制性,商家也可拒收,
消費券則無法用於悠遊卡加值。
即日起,民眾只要對消費券有任何疑問,即可撥打市話免費專線0800-88-3600,或手機付費專線02-412-3600,各相關部會也會派人駐點協助解答.提供消費券最新資訊.供你參考:
政府98年元月要發放消費券,依內政部消費券發放作業規定:
1.依規定未滿20歲者,雖有身分證也不能領,
須委由法定代理人(父母親)或監護人為代領人.
2.消費券發放,以戶為單位,一戶一人拿全家證件領取.
3.消費券發放名冊的造冊基準日為97年12月31日.
4.如果是98年3月31日前出生.
且在4月3日前辦妥出生登記嬰兒,也可領取.
5.在12月7日法令公布日起.至12日30日間死亡者,也可由家人領取.
6.98年元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發放,
屆時發放通知單以「戶籍」為單位,
一戶一張通知單,上面會列出戶籍內所有人,包括寄居人口(寄戶口),
每戶擇一名「成年人」為代表領取人,
其他人填寫委託書,
由代領人拿著所有人的委託書、印章、
身分證(未成年者要戶口名簿)才能領取。
7.各戶政事務所在18日當天.有加班受理民眾領取補發身分證、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8.若元月18日沒有領取者,就要等2月7日至4月30日,
才能到指定郵局領取,
逾期沒領者視同放棄,不得再要求補發.
9.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將自明年1月10日起,
由各地鄉鎮市區公所按戶發送。
若1月15日前仍未收到,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查詢。
10.內政部網站:
http://www.moi.gov.tw/
3600.moi.gov.tw
提供以上資料.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