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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與基金的法律與法規

發問者: jackynothere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 2005-03-21 18:33:24
解決時間: 2005-03-31 18: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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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股票基金的法律與法規有哪些阿 能舉例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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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tina ( 初學者 4 級 )
回答時間: 2005-03-21 18: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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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相關法規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緒言在緒言中必須載明以下文字:



××基金上市公告書是依據《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証券交易所証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書所載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証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及有關事項的審核,均不構成對本公告內容的任何保証。如果投資者欲購買××基金,應詳細閱讀×年×月×日刊登在××報的招募說明書和本上市公告書。



二、概要本節應列示上市公告書中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簡稱



基金交易代碼



基金單位總份額



本次上市流通份額



上市時間



上市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荐人



三、基金概況



(一)基金設立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設立批准機構和批准文號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類型



基金存續期



發起人名稱、法人代表、注冊資本



發起人注冊地址及聯系電話、聯系人



(二)基金發行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



每份基金單位面值



發行價格



發行日期



持有人數



登記結算機構



發起人持有份額



發行情況簡價



(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上市核准文號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份額



發起人認購部分的流通規定



四、基金持有人結構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應分別列示各發起人和社會公眾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同時還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占總份額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總數等。



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簡介



法定名稱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注冊資本



注冊地址



成立批准文號



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營業執照文號



股東



內部組織結構及職能人員情況信息管理負責人及咨詢電話基金管理業務情況簡介



(二)基金托管人簡介



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注冊資本托管部負責人托管部人員情況信息管理



負責人及咨詢電話托管業務情況簡介



六、基金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



(一)基金投資策略



(二)公告日前倒數第二個工作日當日的投資組合



七、基金契約摘要



(一)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決策、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



(二)基金資產估值



(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四)基金會計與審計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契約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契約的方式



八、基金運作情況



(一)基金管理人報告



(二)基金托管人報告



九、財務狀況(截止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



十、重要事項揭示本節列示基金發行后發生的對基金持有人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



十一、備查文件目錄



 



 



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基金簡介列示以下事項:



(一)基金簡稱、基金交易代碼、基金單位總份額、基金類型、基金存續期、上市地點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信息管理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



(三)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負責人﹔負責信息管理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



(四)基金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辦注冊會計師。



(五)基金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如有)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辦律師。



二、基金管理人報告



(一)應聲明其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准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是否勤勉盡責地為基金持有人謀求利益。



(二)應結合宏觀經濟情況及証券市場情況,簡要說明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策略。



(三)可對宏觀經濟形勢、証券市場大勢及行業走勢等進行展望,但不得對報告期后的基金業績及具體証券的走勢進行預測。



三、基金財務報告



(一)基金會計報告書資產負債報告書必須分別披露下列事項期初數、期末數:



1、股票投資成本2、債券投資成本3、其他投資成本4、股票投資估值增值5、債券投資估值增值6、其他投資估值增值7、現金8、銀行存款9、應收股利10、應收利息11、應收帳款(如應收股票清算款)12、其他應收款項13、基金資產總值14、應付基金管理費15、應付基金托管費16、應付收益17、應付帳款(如應付購買股票清算款)18、應付佣金19、其他應付款項20、負債總額21、基金單位總額22、未分配淨收益23、未實現估值增值24、基金資產淨值25、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26、每份基金單位資產淨值收益及分配報告書必須分別披露下列事項本期數及上期數:



1、在除息日確認的股息收入2、債券利息收入3、分別列示股票、債券及其它資產的買賣價差收入4、其他收入(如結息日確認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發行費節余、發行時申購資金凍結利息等)5、基金管理費6、基金托管費7、應由基金承擔的其他費用8、基金淨收益9、上年未分配淨收益10、本期已分配收益11、期末未分配淨收益



(二)會計報告書附注



報表帳項注釋應列出以下事項:



1、主要會計政策



(1) 基金資產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証券、非上市証券、其他各種資產的估值方法。



(2) 股息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確認政策



(3) 証券交易的成本計價方法



(4) 稅項



(5) 其他為處理決定基金運作及基金財務狀況的重大事項而采取的會計政策



(6)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 上述會計政策有任何變動,必須披露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基金運作的影響。



2、關聯交易



(1) 如基金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的任何關聯人在報告期內已進行交易,則分別列示該等關聯人的名稱及與基金的關系、該種交易的性質及確認該種交易是在正常業務中按照一般商業條款而訂立的聲明。



(2) 分別列示基金通過各關聯方的席位進行投資的當期成交量,及占當期成交總量的比例、



支付給該機構的當期佣金、及占基金當期佣金總量的比例。



(3) 分別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應報酬的計算標准及金額。



3、主要報表項目說明



(1) 當年設立的基金應披露發行費明細及發行費節余額、發行時申購資金凍結利息額。



(2) 其他主要項目的說明。



(三) 應詳細說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轉讓的基金資產的名稱、數量、金額,轉讓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辦法及其對基金財務狀況的影響等。



(四) 基金投資組合應按照《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編制。



四、基金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應分別列示各發起人和社會公眾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此外還需列示按市值排序的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占總份額的比例。



五、重要事項揭示



1. 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2. 基金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辦公地址的變更﹔



4. 投資組合策略的改變﹔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受到任何處罰的情況﹔



6. 基金管理人選擇証券經營機構的交易席位作為基金專用交易席位的有關情況,包括已選定機構、選擇標准、當期變更情況、當期成交量及占當期成交總量的比例、支付給該機構的當期佣金及占基金當期佣金總量的比例﹔



7. 其他。



六、備查文件目錄



 



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基金簡介



(一) 簡要介紹基金發起設立及上市情況并列示以下事項:基金簡稱、基金交易代碼、基金單位總份額、基金類型、基金存續期、上市的証券交易所等。



(二) 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信息管理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



(三) 列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負責人﹔負責信息管理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



(四) 列示基金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辦注冊會計師。



(五) 列示基金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如有)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辦律師。



二、基金管理人報告



(一) 應聲明其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准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是否勤勉盡責地為基金持有人謀求利益。



(二) 應結合宏觀經濟情況及証券市場情況,簡要說明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策略。



(三) 可對宏觀經濟形勢、証券市場大勢及行業走勢等進行展望,但不得對報告期后的基金業績及具體証券的走勢進行預測。



三、托管人報告



(一) 應聲明其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准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完全盡職盡責地履行了應盡的義務。



(二) 應說明在報告期內基金管理人在投資運作、基金資產淨值及每份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等問題上,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准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三) 應對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內所編制的與托管人有關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法、真實、完整作出說明。



四、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一) 審計報告



應采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規定的審計報告格式,就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同時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約的規定。



(二) 基金會計報告書資產負債報告書必須分別披露下列事項期初數、期末數:



1、股票投資成本



2、債券投資成本



3、其他投資成本



4、股票投資估值增值



5、債券投資估值增值



6、其他投資估值增值



7、現金



8、銀行存款



9、應收股利



10、應收利息



11、應收帳款(如應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應收款項



13、基金資產總值



14、應付基金管理費



15、應付基金托管費



16、應付收益



17、應付帳款(如應付購買股票清算款)



18、應付佣金



19、其他應付款項



20、負債總額



21、基金單位總額



22、未分配淨收益



23、未實現估值增值



24、基金資產淨值



25、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



26、每份基金單位資產淨值收益及分配報告書必須分別披露下列事項本期數及上期數:



1、在除息日確認的股息收入



2、債券利息收入



3、分別列示股票、債券及其它資產的買賣價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結息日確認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發行費節余、發行時申購資金凍結利息等)



5、基金管理費



6、基金托管費



7、應由基金承擔的其他費用



8、基金淨收益



9、上年未分配淨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未分配淨收益



(三) 會計報告書附注報表帳項注釋應列出以下事項:



1、主要會計政策



(1) 基金資產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証券、非上市証券、其他各種資產的估值方法。



(2) 股息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確認政策



(3) 証券交易的成本計價方法



(4) 稅項



(5) 其他為處理決定基金運作及基金財務狀況的重大事項而采取的會計政策



(6)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 上述會計政策有任何變動,必須披露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基金運作的影響。



2、關聯交易



(1) 如基金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的任何關聯人在報告期內已進行交易,則須分別列示該等關聯人的名稱及與基金的關系、該種交易的性質及確認該種交易是在正常業務中按照一般商業條款而訂立的聲明。



(2) 分別列示基金通過關聯人的席位進行投資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總量的比例、支付給該機構的年佣金、及占基金全年佣金總量的比例,同時還須列示向該機構支付的平均佣金比率。



(3) 分別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應報酬的計算標准及金額。



(4) 上述(2)至(3)項披露信息應列示至少最近兩個年度的相應數據。



3、主要報表項目說明



(1) 當年設立的基金應披露發行費明細及發行費節余額、發行時申購資金凍結利息額。



(2) 其他主要項目的說明。



(四) 應詳細說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轉讓的基金資產的名稱、數量、金額,轉讓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辦法及其對基金財務狀況的影響等。



(五) 基金投資組合應按照《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編制。



(六) 主要財務指標至少披露最近3個基金會計年度的以下財務指標:



1、基金可分配淨收益及單位基金淨收益



2、期末基金資產總值



3、期末基金資產淨值及單位基金資產淨值



4、基金資產淨值收益率



五、基金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應分別列示各發起人和社會公眾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同時還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含發起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占總份額的比例。



六、重要事項揭示



1、 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2、 基金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辦公地址的變更﹔



4、 投資組合策略的改變﹔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業務及其高級管理人受到任何處罰的情況﹔



6、 基金管理人選擇証券經營機構的交易席位作為基金專用交易席位的有關情況,包括已選定機構、選擇標准、年度內變更情況、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總量的比例、支付給該機構的年佣金及占基金全年佣金總量的比例﹔



7、 其他。



七、備查文件目錄



 



 



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重要提示"本基金的托管人已于年月日復核了本公告



二、基金投資組合公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股數/面額、市值、占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及股票市價合計﹔



(二)債券市價(不含國債)合計﹔



(三)國債、貨幣資金合計。



三、基金投資前十名股票明細列示基金投資組合中,按市值占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至少應當包括股票名稱、數量、市值、占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四、基金投資組合的報告附注至少應披露以下項目:



(一)報告項目的計價方法。如上市証券采用公告內容截止日的市場收盤價,非上市債券按面值加計至公告內容截止日應計利息。



(二)流通轉讓受到嚴格限制的資產。包括對基金配售的新股等應在報告中采用購入成本單獨列示,同時必須在報告附注中詳盡披露下列事實:該資產的總成本、總市價、計價方法、該方法對基金財務狀況的具體影響及轉讓受限原因、轉讓受限期限。基金持有的已長期停牌股票應在報告中以最近期的市價列示。



(三)貨幣資金及其他資產的構成。



(四)應明確陳述是否存在購入成本已超過基金資產淨值10%的股票。如存在,應列示這些股票的名稱、數量、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及處理方式。









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規范証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運作,切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業健康發展,根據《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金從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助理人員﹔

(二)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內設基金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三) 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員﹔

(五) 基金管理公司中從事研究開發、市場推介、銷售、交易、基金財務、監察稽核、電腦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六) 基金托管部中從事研究開發、清算交割、基金財務、交易監控、監察稽核、電腦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七)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証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前款(一)項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中國証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三)項所稱基金經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專門負責基金投資的專業人員﹔(四)項所稱督察員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負責公司監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監察稽核情況獨立向公司董事長、中國証監會行使報告權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中國証監會依照本規定,負責對基金從業人員資格進行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基金從業人員資格,包括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的,應當由擬聘用單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中國証監會提交申請材料。中國証監會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准其基金從業資格和基金經理資格,發給其資格証書。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中國証監會除對其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外,還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考察、面談。

第五條 中國証監會向社會公布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基金從業人員名單。



第二章 基金從業資格



第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第七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經中國証監會批准的除外﹔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熟悉有關証券、金融法律、法規﹔

(四) 品行良好,誠實信用,忠于職守,保守機密﹔

(五) 具有大學財經、法律等証券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或具有其他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并有從事二年以上証券業務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具備証券、金融、法律等專業知識﹔

(六) 通過中國証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七) 中國証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基金從業資格:

(一) 受過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對以上結果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 個人所負債務到期尚未清償,且數額較大的﹔(四)被中國証監會認定為証券市場禁入者的﹔

(五) 中國証監會認定的不適合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應當由擬聘任單位向中國証監會報送下列材料:

(一) 中國証監會統一印制的申請表﹔

(二) 學歷、學位証明復印件﹔

(三) 身份証復印件﹔

(四)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証明復印件﹔

(五) 擬聘任單位對申請人的推荐意見﹔

(六) 中國証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經理資格



第十條 擬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的基金從業人員,除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外,還應當取得基金經理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基金經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二) 有從事三年以上基金業務或五年以上証券業務的工作經歷,具有丰富的証券分析、証券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 通過中國証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經理資格考試﹔

(四) 中國証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基金經理資格的,擬聘任單位除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一)、(二)、(三)項規定向中國証監會報送材料外,還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 基金從業資格証書復印件﹔

(二) 基金經理資格考試証明復印件﹔

(三) 中國証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十三條 基金從業人員擬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由其擬聘任單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中國証監會報送材料,經中國証監會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任職。

第十四條 基金從業人員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或具有中國証監會認可的其他從事証券工作經歷﹔

(二) 有丰富的專業管理知識和經驗,較強的管理工作和業務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業績﹔

(三) 擬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基金業務或五年以上証券、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擬任基金托管部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具有三年以上銀行工作經歷﹔

(四)中國証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除應當按照本規定向中國証監會報送第九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基金從業資格証書復印件或從事基金業務、証券業務工作經歷的証明﹔

(二) 擬聘任單位推荐申請人員任職的意見﹔(三)中國証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中國証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的資格進行年檢,對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七條 基金從業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不因本人辭職、改變受聘單位等行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基金經理資格的人員連續十八個月未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其資格自動失效。重新從事基金業務,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請相關資格。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事先經中國証監會同意并推荐新的人選﹔未經中國証監會核准任職資格的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 基金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 越權或違規經營﹔

(二) 違反基金契約或托管協議﹔

(三) 故意損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四) 在向中國証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五) 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証監會依法監管﹔

(六)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七) 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証券、基金的商業秘密﹔

(八)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証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條 基金從業人員不得在其他經營性機構兼職,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其他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活動。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的,應當報中國証監會備案﹔其他從業人員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的,應當報聘任單位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基金從業人員改變聘用單位,自其離開受聘單位之日起的三個月內,不得在新聘用單位從事基金投資業務。

第二十二條 基金從業人員離開原聘單位后,不得泄露原聘單位的未公開信息,不得為他人或自己侵占原聘單位的商業機會﹔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在離開原單位三個月內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買賣原單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離任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報中國証監會備案﹔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時,聘任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任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報中國証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部的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對其進行離任檢查,檢查結果報中國証監會備案。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基金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中國証監會可依照本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 警告﹔

(二) 暫停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三) 取消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自取消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的申請﹔

(四) 取消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并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 基金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証監會取消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

第二十六條 基金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調查或審訊的,在調查和審訊期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証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正常運作,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中國証監會也可根據情況暫停其基金從業人員相關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的任職資格參照本規定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職應當經過中國証監會審核。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員的任免應當報中國証監會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總經理助理、部門經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報中國証監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國証監會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渠道,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交易和結算活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和動態檢查。

第三條 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証監會)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請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購買債券、債券現券交易和債券回購業務。

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申請﹔

2.《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証》(副本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5.經具有從事証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會計師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

6.與托管銀行簽署的托管協議﹔

7.基金契約﹔

8.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的全部債券的明細情況﹔

9.公司的資金、債券管理內控制度﹔

10.公司負責資金和債券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11.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中國人銀行根據有關標准和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基金管理公司發文批准入市并公告。

第六條 凡經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進行債券交易業務。

第七條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八條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40%。

第九條 對經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負責其與交易系統聯網,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在交易系統設定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債券回購限額。

第十條 對經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其與結算系統的聯網,為基金管理公司開立債券托管帳戶,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債券必須在中央結算公司托管和結算,不得轉托管到証券交易所。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資金清算方式由雙方自行商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須以轉帳方式進行,不得收付現金。

第十二條 經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向市場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和發起人情況。基金管理公司應披露真實信息。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交易、結算活動除遵守本規定外,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暫行規定》、《銀行間債券交易規則》、《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規則》等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管理規定進行業務活動,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等協議文件。

第十四條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如違反本規定和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其他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暫停其在銀行間同業市場的業務、取消其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資格等處罰,同時通報証監會。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解釋。







証券投資基金行業公約





 



為促進証券投資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加強証券投資基金的行業自律,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依法核准的商業銀行基金托管部共同商定,訂立《証券投資基金行業公約》,供全體成員相互監督,共同遵守。

第一條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証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促進証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條 規范經營,嚴格自律,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條 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以專業經營方式管理或保管基金資產。

第五條 與中國証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積極配合、通力合作,促進基金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六條 加強基金從業人員培養和管理,提高基金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七條 加強與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以及境內成員的交流和溝通,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和托管水平。

第八條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確保披露的基金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九條 加強基金的宣傳及投資者教育,共同培育投資基金市場。

第十條 倡導團結協作,互相促進,共同發展,自覺維護基金業的良好形象和基金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1、操縱市場,擾亂市場秩序﹔

2、從事內幕交易﹔

3、從事違規、有損投資人利益的關聯交易﹔

4、違規發布基金的廣告宣傳﹔

5、違規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開披露的信息﹔

6、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7、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8、從業人員為自己或他人買賣股票﹔

9、其他有損基金業形象的行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





國務院証券委員會關于發布

《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14日証委發[1997]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對証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培育証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促進証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國務院証券委員會制定了《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并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

附件: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証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証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証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証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第三條 基金資產獨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基金活動及與該活動相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募集與交易



第五條 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証監會)審查批准。

第六條 基金發起人可以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請設立封閉式基金。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証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 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証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 發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四)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 中國証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開放的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技朮設施上能夠保証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淨值和申購、贖回價格。

第八條 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應當向中國証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報告﹔

(二) 發起人名單及協議﹔

(三) 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

(四) 招募說明書﹔

(五) 証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作為發起人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起人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

(六)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 募集方案﹔

(八) 中國証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約、托管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証監會規定。

第九條 基金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占基金總額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續期間持有基金單位占基金總額的比例,由中國証監會規定。

第十條 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數額不得少于2億元。

第十一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中國証監會審查批准:

(一) 年收益率高于全國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 基金持有人大會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擴募或者續期﹔

(四) 中國証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基金擴募或者續期,應當按照中國証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 基金發起人應當于基金募集前3天在中國証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刊載招募書。

第十三條 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為3個月,自該基金批准之日起計算。封閉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淨銷售額超過2億元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封閉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于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該基金不得成立。開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淨銷售額少于2億元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發起人必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并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須在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第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申購、贖回。

封閉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國証監會及証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請。基金上市規則由証券交易所制定,報中國証監會批准。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立的基金,應當委托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第十六條 基金托管人必須經中國証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

第十八條 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10億元﹔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條 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 基金執行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証監會報告﹔

(四) 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價格﹔

(五) 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六) 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托管情況,并向中國証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七) 基金契約、托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托管人必須將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托管人的自有資產嚴格分開,對不同基金分別設置帳戶,實行分帳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証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須退任:

(一)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三) 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四) 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托管職責的。

第二十二條 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經中國証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經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無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第二十三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經中國証監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四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証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

(二) 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

(三) 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于3億元﹔

(四) 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五) 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划﹔

(六) 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七) 中國証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証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經批准,可以從事下業務:

(一)基金管理業務﹔

(二)發起設立基金。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并管理基金資產﹔

(二) 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三) 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四) 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并向中國証監會報告﹔

(五) 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六) 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証監會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須退任:

(一)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三) 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 中國証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的。

第二十八條 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中國証監會審查批准﹔經批准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無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國務院証券委員會關于發布

《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續)

1997年11月14日証委發[1997]81號



第四章 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二) 取得基金收益﹔

(三) 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取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四) 申購、贖回或者轉讓基金單位﹔

(五)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六) 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一)修改基金契約﹔

(二)提前終止基金﹔

(三)更換基金托管人﹔

(四)更換基金管理人﹔

(五)中國証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事項,經基金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后,應當經中國証監會批准。

第三十一條 基金持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基金契約﹔

(二)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五章 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基金成立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1個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二) 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

(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証券,不得超過該証券的10%﹔

(四) 1個基金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20%﹔

(五) 中國証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條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 基金之間相互投資﹔

(二) 基金托管人、商業銀行從事基金投資﹔

(三)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于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証券﹔

(四) 基金管理人從事任何形式的証券承銷或者從事除國家債券以外的其他証券自營業務﹔

(五) 基金管理人從事資金拆借業務﹔

(六) 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

(七) 國有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炒作基金﹔

(八) 將基金資產用于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

(九) 從事証券信用交易﹔

(十) 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十一) 從事可能使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二) 將基金資產投資于與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証券﹔

(十三) 中國証監會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國家債券,以備支付贖金。

第三十六條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基金管理人的報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資產中扣除的其他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中訂明。

第三十七條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八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采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淨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條 中國証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隨時對基金募集、交易、投資運作以及相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稽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應當終止:

(一) 基金封閉期滿,未被批准續期的﹔

(二) 基金經批准提前終止的﹔

(三) 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金被中國証監會責令終止的。

第四十一條 基金終止時,必須組成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果應當報中國証監會批准并予以公告。

中國証監會監督基金清算過程。

第四十二條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單位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分配給基金持有人。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募集或者變相募集基金的,由中國証監會予以取締,責令退還所募集的資金及其利息,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未經批准,擅自將基金上市交易的,由中國証監會責令停止交易,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擅自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由中國証監會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的,責令停止基金托管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規定將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托管人的自有資產分開,或者對基金資產未實行分帳管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中國証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營私舞弊、違規操作,不履行其基金管理或者基金托管職責的,或者嚴重失職,造成基金經營不善或者重大損失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暫停、撤銷其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基金托管業務資格。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拒絕、阻撓依法進行的檢查、稽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罰,由中國証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作出決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有操縱市場價格、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証券欺詐行為的,由中國証監會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停、撤銷其從業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基金單位",是指基金發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表示持有人對基金享有資產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和其他相前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憑証。

(二)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發行總額不固定,基金單位總數隨時增減,投資者可以按基金的報價在國家規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者贖回基金單位的一種基金。

(三) "封閉式基金",昌指事先確定發行總額,在封閉期內基金單位總數不變,基金上市后投資者可以通過証券市場轉讓、買賣基金單位的一種基金。

(四)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証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五)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資產中扣除的費用后的價值。

(六) "每一單位基金資產淨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單位總數后的價值。

(七)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証券價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八) "基金淨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減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証監會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准則第二號



 



証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 根據《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准則。

二、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証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依據基金契約并按本准則的要求訂立托管協議。

三、 托管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托管協議。

四、 托管協議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或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本准則規定的內容,并應符合本准則規定的格式。

五、 在不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和本准則的前提下,托管協議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准則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經報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証監會)同意后,當事人可作出合理調整和變動

六、 凡對托管協議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無論本准則是否作出規定,當事人均應在托管協議中訂明。

七、 本准則規定的托管協議內容和格式包括:

(一)托管協議封面

(二)托管協議目錄

(三)托管協議正文

1、托管協議當事人

2、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3、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4、基金資產保管

5、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6、交易安排

7、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8、基金收益分配

9、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10、信息披露

11、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12、基金托管人報告

1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4、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15、禁止行為

16、違約責任

17、爭議的處理

18、托管協議的效力

19、托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20、其他事項

21、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八、本准則由中國証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九、本准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托管協議封面

封面應標有"XX証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字樣。

封面下端應標有托管協議當事人名稱的全稱。

報送中國証監會審核的稿件,必須標有"送審稿"顯著字樣。

托管協議目錄

托管協議目錄自首頁開始排印。

目錄應列明具體的標題及相應的而碼。

托管協議正文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列明訂立托管協議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組織形式、工農業期限等。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明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例如: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是《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訂明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之間業務監督、核查的事項: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以及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對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進行核查,以及發現基金托管人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資產保管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基金資產應獨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

(二)基金成立時,所募資金的驗証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四)基金証券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五)基金資立投資的有關實物証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具體訂明有關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划撥及其他款項收付的投資指令的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確定可發送投資指令給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人員名單和權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資指令的內容﹔

(三)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程度﹔

(四)授權人員更換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証券買賣的証券經營機構的選擇標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資于証券后,有關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資金和証券帳目對帳的時間、方式等﹔

(三)封閉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請上市及擬上市的証券交易所、擬上市時間﹔開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就開放式基金申購與贖回的時間、場所、方式、程序、價格、費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業務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買賣基金單位的清算、過戶與登記方式。

七、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單位每份資產淨值計算和復核的完成時間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職責建立基金帳冊并定期對帳的事宜,以及基金財務報表編制和復核的時間、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具體訂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時間及程序等事項。

九、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具體訂明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說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訂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說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種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証、記帳憑証、基金帳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并確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報告訂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出具托管人報告的事宜,并在報告中說明上一基金會計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履行基金契約的情況。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訂明基金管理人提議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序。

(二)訂明基金托管人提議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費訂明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的計提比例、計提方法、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十五、禁止行為列明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例如:

(一)除《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約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十六、違約責任

(一)說明由于托管協議當事人過錯,造成托管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造成托管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二)說明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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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回答者: mini ( 初學者 4 級 )
回答時間: 2005-03-22 14: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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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相關法規 ﹞

 發行市場管理

   資金募集

   承銷業務

   股務及股權管理

   內部控制與稽核

   會計事項與資訊申報

   認購權證

 交易管理

   上市有價證券管理

   上櫃有價證券管理

   受託買賣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信用交易

   交割結算

   集中保管

   市場監視

   交易資訊與揭露

   證券商管理

   外資管理

   其他



以上各項內亦有許多法規

[ 投信投顧 | 投信事業管理 ]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93.10.30 訂定)

5.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93.10.30 訂定)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8.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1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1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說明資料

12. 證券投資信託人員管理規範及基金會計制度應訂定事項

1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有關基金營運及保管事項檢查作業要點

1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核發股票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買賣同意函審查標準

15.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二條生產事業之範圍

16. 信託投資公司繳存信託資金準備處理要點

17.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18.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1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律公約

2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案件之審核標準

2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應行注意事項

2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員工及其關係人買賣自己公司基金處理準則

23. 債券型基金資訊揭露、風險管理及銷售應行注意事項

24.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2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2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編製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2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國內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衍生自倫敦銀行間拆款利率之證券相關商品避險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28. 基金召開受益人大會制式化程序

29.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開辦基金電話交易審核作業要點

3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投資人以信用卡申購基金應行注意事項

31.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投資人以信用卡申購基金審核作業要點

3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33.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登記事項作業要點

34.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定型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35.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3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守則

37. 投信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之作業準則

38. 投信公司運用基金資產買賣非屬股票之有價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標的交易流程準則

39.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開放式組合型基金定型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4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資訊揭露事項

41.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外發布訊息之行為規範準則

4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定型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4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投資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應記載事項內容

44.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定型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45. 開放式股票型基金定型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4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4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93.11.18 訂定)

48.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定型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49.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

50.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51. 受益人大會規則

5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53.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5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境外基金及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應記載事項內容

55. 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

56. 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序



法規繁多不及備載請至 http://www.selaw.com.tw/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按法規體系查詢
參考資料 http://www.selaw.com.tw
  • 1

意見(3)

001
意見者: 子路★堅持護法★不屈服 ( 初學者 3 級 )
發表時間: 2006-01-15 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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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補充:】~

末學恭錄《像法決疑經》
佛云「…善男子!未來世中諸惡比丘在在處處講說經律,隨文取義,不知如來隱覆秘密。善男子!【【佛出於世令諸弟子食眾生肉者,無有是處。〔若食肉者,何名大悲〕】】!」

---

網 站: 素食一二三
http://home.pchome.com.tw/cool/a202a202/main.htm

卍藏經閣
http://home.pchome.com.tw/cool/a202a202/goodinside.htm
002
意見者: 111 ( 知識貧民 )
發表時間: 2007-03-19 18: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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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不錯


http://www.wretch.cc/album/m101474505
鹿神祭到囉
新的養鹿場無名小站
即care8899776655
003
意見者: 天機 ( 實習生 1 級 )
擅長領域: 基金 | 飯店餐廳
發表時間: 2008-01-27 19: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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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大家一本不錯的書「買基金為自己加薪」,簡單的基金投資原則,讓基金新手也能為自己累積財富哦!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vip--af000010108/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78982

每個人都聽過要投資基金,都知道要定時定額投資,但是真正了解基金的人卻寥寥無幾!不知何時該進場?該挑選哪一款基金?什麼時候該賣?到底該聽誰的?總是一團迷霧,或是身旁就有一座寶山而不自知,白白錯過了許多機會。
理財要趁早,投資基金不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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